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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食品化妆品进口商备案指南

2020年09月23日 03:27:36


—进口商备案指南—




本指南适用于进口食品、化妆品进口商的备案管理。



备案范围



经营食品种类:

肉类、蛋及制品类、水产及制品类、中药材类、粮谷及制品类、油脂及油料类


饮料类、糖类、蔬菜及制品类、植物性调料类、干坚果类、其他植物源性食品类


罐头类乳制品类、蜂产品类、酒类、糕点饼干类、蜜饯类、卷烟类、茶叶类、调味品类、其他加工食品类


特殊食品类、燕窝产品类、境外远洋捕捞


上述所列经营食品种类之外的产品,如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部分粮食品种、部分油籽类、水果、食用活动物等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经营化妆品种类:

肤用类化妆品、发用类化妆品


美容类化妆品、香水类化妆品、口腔类化妆品


特殊功能化妆品、其他化妆品




申请材料




进口商应当于食品、化妆品进口前向工商注册地海关申请备案,并提供以下材料:


填制准确完备的收货人备案申请表;


与食品、化妆品安全相关的组织机构设置、部门职能和岗位职责;


拟经营的食品、化妆品种类、存放地点;


两年内曾从事食品、化妆品进口、加工和销售的,应当提供相关说明(食品品种、数量),首次进口经营可不提交。

友情提示:对于国家实施卫生许可的进口化妆品,进口前需取得卫生许可批件,企业进口申报时海关联网验核许可批件电子数据;对于国家未实施卫生许可或备案的化妆品,企业进口申报时无需再提交安全性评估资料,改为提供产品安全性承诺




办理流程


01

进口商通过“互联网+海关”向企业工商注册地海关申请备案,同时提交纸质申请材料,并对所提供备案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02

进口商提交备案信息后,获得备案管理系统生成的申请号和查询编号,凭申请号和查询编号查询备案进程或者改备案信息。


03

备案审核

隶属的工商注册地海关核实进口商提供的信息和资料,信息、资料真实完整的,提交直属海关批准并发布;审核不通过的,通过备案系统告知备案不通过原因,并退回备案申请。

办理

时限


备案申请资料齐全的,海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


04

批准公布

直属海关通过备案系统发放备案号,进口商可在海关总署官网获得已备案进口商名单查询链接进行查询。





信息

变更


已获得备案的进口商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所在地海关提交变更申请。办理流程参照备案申请。



相关信息维护


进口商获得备案后,应及时维护备案系统内相关信息。


外生产企业维护


境外出口商维护


境内购货单位维护



进口商备案处置



进口商在申请备案时提供虚假备案资料和信息的,不予备案;已备案的,取消备案编号。

收货人转让、借用、篡改备案编号的,纳入信誉记录管理,并加强其进口食品、化妆品检验检疫。



备案后续管理



海关对已获得备案的进口食品、化妆品进出口商备案信息实施监督抽查。

海关定期抽查并核对报关单中填报的信息是否与备案信息一致,并对进口商建立并遵守食品、化妆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的情况按比例进行核查。


进口销售记录维护界面

海关发现备案信息不符合要求的,相关企业应当及时予以更正、完善备案信息;未按要去办理的,有关情况将作为不良信誉记录录入系统。未建立并遵守食品、化妆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的,海关将依据《食品安全法》、《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243号令)相关条款规定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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