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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跨境进口细则来了,禁止现货 不准自提 严打刷单

2018年12月24日 02:41:32

今天,《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这次通知,是对这两年跨境进口延期的的一个回复,表明跨境进口已经到了一个新阶段,而且有很多对原来试点的总结和新要求。对此,我们简单对通知做了一个解读:

一、跨境零售进口的限定

1210和9610 保税网购进口和直购进口,没提1239

必须是正面清单内,个人自用为前提,海关联网备案三单或服务商代推三单

二、跨境零售进口主体的限定

经营者,即货权主体拥有人,必须是海外主体。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注册的不算

电商平台,境内登记,有没有要求网站必须是国外网站,或者取得ICP备案

服务商,境内登记,被监管主体之一,承担相应责任

境内购买人 之前有外籍在跨境进口购买遇到问题

三、通关单不需要,跨境进口暂按个人物品监管

   跨境进口最核心的问题,是按货物监管还是按个人物品监管,是这几年政策落定的基础,新政以后继续对“暂不执行有关商品首次进口许可批件、注册或备案要求”,这是跨境保税进口和一般贸易的最大区别和优势,化妆品、保健品、奶粉等大家关注的品类都放心了。但是“对相关部门明令暂停进口的疫区商品,和对出现重大质量安全风险的商品启动风险应急处置时除外”。

四、明确了各方责任主体

这次新政要求的重点,也是在几年跨境试点中,总结了具体和突出情况,明确了几方责任,其中,对于跨境进口经营者来说:

需要承担质量安全主体和消费者权益保障责任,因为跨境进口电商企业来说,境外企业在国内责任落实中不利于监管,现在需要跨境电商企业在国内办理工商登记,在海关办理登记,承担申报责任。之前很多跨境电商纠纷案例中,消费者通过工商、法院等执法部门对跨境电商平台发起权益诉求,因主体是境外企业而无法追究。

目前要求必须有境内企业主体,更有利于政府部门监管,和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但对跨境电商平台来说,责任压力加强。

第一次强调了对消费者的提醒告知义务:

国外产品和国内标准可能有差异,消费者自行承担相关风险。

可能没中文标签,可查看商品中的中文电子标签

个人自用原则,不能二次销售

最重要的这两点侧面反映了跨境进口目前遇到的主要问题

五、跨境电商需要国内外双主体

重点:跨境电商平台运营主体应在境内办理工商登记。

很多平台也是注册在香港或者国外主体,现在同样要求国内主体

目前只有一个主体的企业要注意了

六、跨境进口单独展示

“对平台入驻企业既有跨境电商企业,也有国内电商企业的,应建立相互独立的区块或频道为跨境电商企业和国内电商企业提供平台服务,或以明显标识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和非跨境商品予以区分,避免误导消费者。”

之前也有部分保税区也要求电商,如果平台内同时经营多种贸易形式,需要把跨境进口单独做个板块入口,或则二级频道,现在很多新平台、APP、微商城都没有单独去把这块落实,现在从政策顶层要求,各家跨境负责人和产品经理没做的可以去提给技术要求了。

七、责任加重 保护消费者

履行先行赔付责任,还是为了更好的保护消费者权益,保证金没收的要收,低的又要涨了。

建立防止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虚假交易及二次销售的风险控制体系,加强对短时间内同一购买人、同一支付账户、同一收货地址、同一收件电话反复大量订购,以及盗用他人身份进行订购等非正常交易行为的监控,采取相应措施予以控制。

八、服务商平台资质和责任要求

对支付企业和物流企业的资质要求,并支付、物流、报关公司要对申报数据由审核义务,并承担相应责任。同时物流企业要向海关开放接口,接受监督,防止刷单或者二次销售等行为。

九、消费者责任

个人物品,需要个人同样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再次强调不能二次销售。 

十、政府部门的责任

加强监管,尤其检验检疫。建立溯源、召回机制

电商企业纳入海关信用体系。

十一、打击走私

加强走私和逃避责任的监管力度。“对涉嫌走私的,由海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利用其他公民身份信息非法从事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业务的,海关按走私违规处理,并按违法利用公民信息的有关法律规定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今年来,媒体多次报道身份信息被盗用,身份盗用又多和刷单走私联系在一起。而这两年来,也有多起跨境进口刷单走私案件被判刑,维护正常的跨境进口,后期会加强着重监管打击。

十二、虚假三单责任

海关对违反本通知规定传输虚假“三单”信息、为不法经营者或个人制造虚假“三单”信息提供帮助、为二次销售提供便利、未尽责审核订购人身份信息真实性导致出现个人年度购买额度盗用等情况的企业依法进行处罚。首次发现的,进行约谈或暂停业务责令整改;再次发现的,一定时期内不允许其从事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业务,并交由其他行业主管部门按规定实施查处。

目前海关12306已经在微博公布了,被盗用身份信息的举报方式。也有用户在社交媒体公布自己被盗用的跨境额度被海关返还,说明之前海关已经在个人信息方面采取了措施,现在进一步要求各主体对制造虚假“三单”的情况进行处罚,首次约谈整改,再次,限制不允许跨境进口业务,并交由主管部门按规定实施查处,比如支付公司伪造“三单”中的支付信息,两次以后除了停止跨境支付推单业务,并把情况举报给支付主管部门进行处罚,已经多家支付公司被罚。

十三、对现货市场的监管加强

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国内市场销售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范围内的、无合法进口证明或相关证明显示采购自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渠道的商品,市场监管部门依职责实施查处。

国内市场指的是非跨境进口渠道,不允许二次销售,很多实体店或者网店都会从跨境电商处采购商品,尤其是大促的时候价格比较优惠,很多网店、微商、小商店、母婴店都会大肆采购。这次明确了无合法进口证明或者发现采购至跨境进口电商,要采取行动,现货更危险了。

十四、不允许自提

原则上不允许保税备货模式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展示后现场销售。这两年来,有的试点城市摸索了“跨境保税+新零售”模式,主要是指在海关监管区域的门店开展线下自提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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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这个模式由于解决了目前跨境进口体验店的很多通病,一出场就受到地方政府和实体店、电商的高度关注。很多地方政府在跨境电商发展纲要上明确要尽快落地跨境自提,但随着而来的冲击和争议也使得这个模式情节起伏,很多地方刚宣布测试走通自提后很快被叫停,但由于没有明令禁止,很多地方仍然在上马项目。

这次新规明确要求不能自提,基本上可以断了很多地方企业的念想,不用再去试探折腾了。因为跨境自提严重冲击传统线下市场,并把机场免税店的大部分功能直接移植境内。原则上不允许,也可能有特列,比如在海关监管区域内的前店后仓模式。

十五、新增正面清单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2018版)共1321个税目,其中新增的部分如下。《财政部等11个部门关于公布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的公告(2016年第40号)》和《财政部等13个部门关于公布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第二批)的公告(2016年第47号)》所附的两批清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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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新政过渡期

为帮助企业平稳过渡,对尚不满足通知监管要求的企业,允许其在2019年3月31日前继续按过渡期内监管安排执行。本通知适用范围以外且按规定享受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继续按《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2018版)》尾注中的监管要求执行。还有4个月的时间给大家去调整!

 

这次要求的几个特点:

首先是个人物品的定义要求

决定了商品必须合理自用,不能二次销售。由于是消费者的个人选择行为,商品和国内现行可能有差异和无中文标签。同时,为了维护个人自用的特点,严厉打击利用跨境电商刷单走私的行为,因为刷单和走私基本都是批量贸易行为。

确立了各方主体责任

首次明确了各方的主体责任,并加强了对跨境电商企业和平台经营者的责任要求,大部分的责任要由电商企业和平台经营者来承担。所以都同时要求电商企业和平台经营者在国内有主体,在海关登记,便于监管和落实主体责任。也第一次提醒消费者对购买行为应该做出的措施。

维护消费者权益

明确了消费者权益的主体承担人,跨境电商企业和电商平台,并要求有境内企业来承担消费者权益保障。电商企业要对消费者有告知义务,在网站显眼位置和详情页里告知风险,消费者确认同意后才能下单。平台要建立消费者维权制度,如消费者合法权益被损害,要积极维护,并先行赔付。

建立了召回机制

对政府、平台经营方、跨境电商企业都要求建立商品质量安全机制,建立不合格商品和缺陷商品召回机制。电商企业如果发生不合格和缺陷产品时,要及时停止销售,召回已经销售商品,并向平台和监管部门报告,而平台要配合电商企业召回商品。政府要监管和督促电商企业和平台执行,并进行处罚。

之前如韩国儿童牙刷,有个别品牌产品有缺陷,主管部门也要求电商企业和平台停止销售,召回产品,并向客户赔偿。

加强打击虚假三单和走私刷单行为

再此强调跨境进口零售参与各方的申报责任,并对制造虚假“三单”的行为进行明确的处罚要求,为打击盗用个人信息和刷单走私,海关多次出台具体政策和要求,对支付企业资质要求审核,三单数据加签,提供信息盗用举报等。这次再强调了支付企业、物流公司报关公司申报和监督责任,要求各方加强风险控制信息共享和数据交换,严厉打击走私行为。

 

总体来说,试点放开,扶持跨境,监管加强,保护消费。大家觉得呢,你对“通知”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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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进口老歪 跨境白皮书     如有侵权可联系邮箱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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